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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早发布于2021年11月19日

为期两周的联合国第二十六届气候大会(COP26)于上周六圆满落幕,会上近200个国家达成《格拉斯哥气候协议》(Glasgow Climate Pact),其有史以来首次明确提出减少煤炭使用的目标。此外,会议期间,多国代表就2030年前停止森林砍伐以及减少甲烷排放达成共识。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各国代表们在大会最后一天敲定了《巴黎协定》第六条(Article 6)实施细则。中国气候变化特使解振华也曾在会上表示“预计《巴黎协定》第六条的碳市场规则将在本届气候大会上达成一致”[1]。上篇文章《COP26即将落幕,碳市场机制是否能达成一致?》介绍了第六条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和各国主要争议点,本文将对第六条关键谈判结果进行梳理和评论。

是否避免重复计算(Double Counting)

根据第六条,各国可基于碳市场机制(包括碳配额和碳抵消信用)来帮助其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NDC),履行其在《巴黎协定》下的2030年减排义务。最终达成的第六条决议中规定由实施碳减排项目的国家决定是将产生的碳减排量出售给其他国家还是计入其NDC中,而且该国必须相应地通知联合国监督委员会(UN supervisory board)。在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如果选择出售碳减排量,东道国则需要对计入自身NDC中的减排量进行“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即买卖双方之间的碳减排量只能计算一次,以避免重复计算。

双边交易是否也应留出部分收益份额

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联盟之前曾提议与条款6.4一样,在条款6.2下的双边交易中也留出部分收益份额(Share of Proceeds),用于支持气候脆弱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但欧盟和美国表示这相当于购买他国碳信用的国家需要交付“交易税”,会限制双方交易。最终各国同意仅在条款6.4下征收5%的税收用于适应基金(Adaptation Foundation),而条款6.2下则是鼓励进行双边或多边交易的国家自愿向适应基金捐款[2]。

《京都议定书》时期碳抵消信用是否能用于实现NDCs

此前一直争议的点在于《京都议定书》时期产生的碳抵消信用,即清洁发展机制下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是否可以结转到条款6.4下的国际碳抵消市场中,并用于实现各国NDC。以巴西为代表的持有大量CER的国家和以欧盟为首的大多数反对CER结转的国家在这一议题上同时做出了妥协,同意设定一个时间期限,以避免所有CER继续使用并计入各国NDC中。最终文本规定只有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注册的CER才可用于各国履行其第一个NDC[3]。

 

虽然对CER可结转使用的期限进行了限制,但是2013年1月1日之后注册的CER也有3亿多个(图1)[4]。目前CER的额外性、价格低廉等问题仍存在争议,而且CDM项目中也不乏灰色碳抵消项目(如垃圾焚烧项目)[5],如果将其计入各国NDC中可能会反向导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增加。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环境完整性,各国应避免使用《京都议定书》时期产生的CER来帮助其实现气候目标,而是专注于新的、具有额外性的碳抵消信用。


图1. 不同注册截止日期下CER的数量

结语

虽然第六条实施细则中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如允许部分廉价且“过期”的减排信用计入各国NDC中,但是第六条下的市场机制,尤其是条款6.4的碳抵消市场,为私营部门提供参与减缓气候变化的机会,允许企业购买碳抵消信用来履行其部分净零承诺,这也将间接动员更多的私人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帮助其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接下来,细则将进一步修订,各国也将基于第六条碳市场机制,制定国家战略和政策框架,以利用第六条进一步实现其气候目标。

 

注释:

[1] China's top climate negotiator sees carbon market deal at COP26, Reuters, Link: https://www.reuters.com/business/environment/chinas-top-climate-negotiator-sees-carbon-market-deal-cop26-2021-11-02/

[2] Draft CMA decision on guidance on cooperative approach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6, paragraph 2, of the Paris Agreement, UNFCCC, Link: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Art._6.2%20_draft_decision.pdf

[3] Draft CMA decision on the rules, modaliti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mechanism established by Article 6, paragraph 4, of the Paris Agreement, UNFCCC, Link: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Art.6.4%20draft_decision.v4.pdf

[4] CDM supply potential for emission reductions up to the end of 2020, IGES等四家机构,Link: https://www.iges.or.jp/en/publication_documents/pub/discussionpaper/en/11072/CDM+supply+potential+for+emission+reductions+up+to+the+end+of+2020.pdf

[5] 碳市场工作手册:碳抵消的可持续性, 磐之石, Link: http://www.reei.org.cn/publication/761

 

作者:袁雅婷

校对:林佳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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